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熊厚 戴蕾)群山环绕,鸟鸣声声,高高悬起的法徽下,挂起鲜红的“巡回审判”横幅……

为迎接6.5世界环境日的到来,湘潭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于6月4日在湘潭县杨嘉桥镇(案发地)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了被告人欧某忠、邹某勇、曾某山、邹某新4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次庭审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曾朝阳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蒋九久、检察官朱文华等人出庭支持公诉,邀请人大代表以及当地的几十位村民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忠、邹某勇、曾某山、邹某新违反狩猎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共猎获鸟类21只,情节严重。
经鉴定,欧某忠等人猎获的鸟类中有9只黑水鸡,8只珠颈斑鸠,2只欧亚乌鸫,2只山斑鸠,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损失的价值为6300元。公诉机关以犯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欧某忠等4人提起公诉,并要求4人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庭审依法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进行,四被告人当庭宣读悔过书,意识到因为自己一时嘴馋而触犯了法律红线,后悔不已。并当庭缴纳了6300元生态修复费、2000元鉴定费。合议庭合议时,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彭继清和县法院刑庭干警戴蕾向旁听的村民们进行了现场说法,呼吁大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保护野生动物,切勿触碰法律的“红线”,村民听后纷纷鼓掌表示认同。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对案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欧某忠判处拘役二个月,对被告人邹某勇、曾某山、邹某新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刑罚。
为打击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县法院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以案说法,对当地村民起到警示和普法的作用。此次公开庭审也是县法院2024年环境资源飓风行动的重要环节。今后,县法院将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为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法院力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日发布了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禁猎(捕)物种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我们比较熟悉的三有动物有:八哥、画眉、菜花蛇、鹌鹑、黄雀、壁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法狩猎罪”禁用的工具主要有: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地弓等;“非法狩猎罪”禁用的方法主要有: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提醒广大群众,莫念俊鸟貌美,莫贪飞禽味佳,莫让“渔网”触碰“法网”,如果违法狩猎、违法捕捞必然铸成大错,我们要提高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水产资源的意识,严禁买卖、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拒绝吃“野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严禁非法捕捞、非法网箱养殖水产品;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有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或者有用电、用毒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我们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护水清鱼欢,保护野生动物,共同守护大自然的和谐与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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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